[苏州城事] 房东、租户注意了,这样罚款5000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9-24 10: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库住人、开店
一直是困扰不少老旧小区
和动迁小区的“顽疾”
这种行为不仅危险,而且违法!
然而,警钟敲了千万次
忠告讲了无数遍
还有少数人心存侥幸
↓↓↓

每人罚款5000元!

今年7月,张家港大新镇大新社区工作人员在夜查时发现,辖区内多位住户擅自将一楼车库进行改造装修,用于居住、出租甚至开店经营。
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劝说,讲明车库违规租住的危害,并开具了《限期搬离告知书》,但仍有部分住户心存侥幸,不愿搬离。

对于拒不整改的住户,8月以来,张家港市住建局、市消防安全“331”机制办,大新镇派出所、镇消防安全“331”机制办等部门联合开展车库违规租住现场取证行动,依据《苏州市出租房居住安全管理条例》,采用“查现场、查人、查凭证”形式,完成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询以及车库住人场所的现场照相、现场物证收集工作。

9月13日,张家港市住建局对违规改造出租车库的6名责任人进行了每人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张家港市首次对车库违规租住进行处罚。

其实早在2019年5月1日实施的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中就明确提出
车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以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

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但是,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第十二条: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

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但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对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对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车库安全,必须重视!

来源:名城苏州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