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名关注]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即日起!严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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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5 14: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即日起,苏州交警将继续加大力度
针对下列电动自行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严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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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撤销登记,处二百元罚款。

购买之日起30日以后,未依法上牌的,处罚五十元后发还车辆。

伪造、变造、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首次违法处罚二百元,非首次违法处罚五百元,收缴号牌,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

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或未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百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百元罚款,依法收缴车辆。

已经办理注册登记且使用满10年的,处二百元罚款,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但不能再上道路行驶,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有证据证明早于2019年4月1日前取得,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二轮车,处二百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醉酒驾车的;

(四)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机动车的:当事人能够提供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的,依法发还车辆。认定为拼装车,依法予以收缴、拆解。

在此提醒市民
务必重视电动自行车驾乘安全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共同为美丽苏州的文明安全贡献力量

来源:苏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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