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房] 申请园区优购房人才须满足三大条件

[复制链接]

38

主题

57

帖子

226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226
发表于 2019-6-22 14: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6日,苏州工业园区发布了关于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的操作办法,并于当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园区人才办昨天正式对相关规定做了解读。今后,在园区申请优购房的人才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到申请之日,在园区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12个月及以上,学历为本科及以上且在苏州大市无自有住房,或为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

按照解读内容,以下三种情形不符合申请条件:首先,申请人在园区工作,但社保、个税没有缴纳在园区;申请人不在园区工作,但社保、个税缴纳在园区;申请人社保缴交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即通过园区企业第三方代缴),且实际工作单位为非园区企事业单位。苏州全市范围无自有住房既包括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等6个城区,也包括张家港、太仓、常熟、昆山等4个县级市内无自有住房。无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动迁安置房和农村宅基地等。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主要指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对园区自主申报入选的各级领军人才不做社保或个税缴纳时间要求,对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放宽社保或个税缴纳时间至3个月及以上。

为了防范刻意通过离婚方式取得人才优购房资格,园区此次明确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优购房资格的限制。将家庭拥有的住房转移至父母等近亲属后造成无自有住房的申请人,目前可以申请优购房。申请人及家庭拥有的住房正在进行二手房转让交易(即卖出),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认定为有房;申请人及家庭已签订购房网签合同(即买进),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认定为有房;申请人及家庭有购房网签记录,但该住房已转让且登记至他人名下,须在限期内提供转让证明材料(易主证明)。

申请人符合优先购买资格且已认购房源后,不得再次享受优先购买政策。如本次没有买到优购房,还可以申请园区其他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人才优购房项目。申请人未能选到优购房房源的,可以与其他意向购买人共同参与该项目同一批预售的所有剩余房源一起选购,或重新申请园区其他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人才优购房项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