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要求,苏州各地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其中,对几类幼儿园有如下要求:
(一)未规划幼儿园的。对已建成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各地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正在建设的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地要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
(二)幼儿园规划不足的。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各地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各地协调教育、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三)建设不到位的。对小区配建幼儿园的,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住建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项目同步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幼儿园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住建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移交不到位的。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五)使用不到位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后,应当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各地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符合条件的,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看苏州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要求,苏州各地目前已经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将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逐一进行整改。
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