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事] 太仓一市民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灰鹦鹉”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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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1: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大家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饲养宠物的品种也逐渐增多
陆龟、蜥蜴、蛇类、鸟类等动物
成了新潮的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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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大部分市民却不知道
这些“萌宠”是否属于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
一不小心
就会涉嫌“无证养殖”、“无证贩卖”
就比如

日前
太仓警方接上级公安机关线索反馈
太仓市有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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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线索
太仓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高新区派出所
于5月7日上午
在科教新城一小区内
将嫌疑人冯某(男,39岁,太仓人)抓获
据其交代
其于去年6月21日以6000元的价格
在网上购买了一只灰鹦鹉
作为自家的宠物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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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涉案鹦鹉是
非洲灰鹦鹉(Psittaculaerithacus)
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Ⅰ
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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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冯某的行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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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冯某被警方依法取保侯审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只有三种鹦鹉可以买卖、饲养

鹦鹉,是种可爱的动物。但是,目前我国只有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和鸡尾鹦鹉三种鹦鹉可以自由买卖和饲养,除了这三种鹦鹉外,其他所有的鹦鹉都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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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饲养濒危鹦鹉均属违法


不仅走私贩卖濒危鹦鹉违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买卖和饲养也是违法的。中国作为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缔约国,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国原产的鹦鹉(所有种)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中国原产的CITES附录Ⅰ物种,应该视同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附录Ⅱ物种则视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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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切记不要无证捕捉、买卖、饲养鹦鹉、猫头鹰等野生动物,就算出售自养鹦鹉,同样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所有列入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个人都是不能随便买卖和饲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涉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动物的任何一个环节均属犯罪,广大市民切勿因一时新奇,购买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宠物”饲养而触犯法律。


所以呢!
宠物嘛,还是养着开心就好
不要一味地去追求珍贵或者稀有
毕竟为了养个宠物而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可就得不偿失咯!


来源:太仓警方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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