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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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2 13:04: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人都知道重疾险很重要,可是却不知道重疾险有什么作用,也不知道重疾险具体包含了哪些重大疾病。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我们先回顾一下重疾险的由来和发展历程。重疾险其实并不算一个十分古老的险种。上个世纪60年代,有一个南非的心脏外科医生,他的名字叫马里优斯巴纳德。巴纳德一生做了无数心脏外科手术,但令他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他的许多病人术后根本没有他想象的那么长寿,于是他开始探究原因。原来,这些病人出院以后没有遵照他的医嘱在家静养,而是一回家就忙里忙外,工作上班、买菜做饭、打扫屋子、接送孩子,这严重影响了手术效果。巴纳德很生气,就问他们为什么不按要求静养?病人说我静养谁养我?谁养家养孩子呢?

于是巴纳德想明白了,手术效果不仅取决于手术本身,还取决于病人的经济状况。病人们确诊后通过治疗活了下来,可是他们在财务上却“死”了。作为医生可以救治病人,甚至可以延缓病人的生命,可是却不能解决病人因为缺钱而放弃治疗的难题,也不能缓解病人患上重大疾病或接受重大手术后所承受的经济压力。

于是在1983年,巴纳德建议南非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推出了一个全新的险种,当时这个险种只承保了4个疾病,分别是突发心脏病、癌症、脑中风和冠状动脉搭桥术,这就是重疾险的诞生。在诞生之初,重疾险就是为了解决三个问题: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收入损失。

到了1995年,中国市场出现了第一批重疾险,但是当时的重疾险有三个问题:

1、各家公司所保的病种各不相同
2、相同的病种各家公司的定义也不相同
3、重疾定义普遍严苛,有的甚至与临床上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于是一部分客户在被拒赔以后,投诉的、诉讼的、找媒体暴光的,层出不穷。保监会也注意到了这些情况。

2007年4月3日,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组成了重疾险定义专家委员会,一起来拟定重疾定义。当时中国是继英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后,第四个统一重疾定义的国家。

2007年8月1日,这份重疾定义规范就正式颁布了。它统一了25种重疾的定义,其中六种在临床上发生率最高的病种是必选病种,它们分别是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为什么叫必选病种呢?

意思就是一家保险公司出了一款新产品,如果想叫重大疾病险,那就必须保这6种疾病,而且定义必须要跟着通用定义走。如果只保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就不能叫重疾险,比如单保一个恶性肿瘤,那就只能叫防癌险。

除了这6种必保重疾以外,还有19种就是可选重疾,也给出了统一的定义。保险公司可以在其中选择部分病种进行承保,不过一旦选择了就必须使用统一定义。在这25种统一定义的重疾范围以外,如果保险公司还想承保更多的病种,那就可以自己写定义。

所以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中,就包含了3个类型的重疾,分别是必选重疾、可选重疾和自定义重疾。在使用25种标准定义时,疾病的名称和具体定义的内容一个字都不可以改,各个病种的排列顺序也不可以改变。

而且如果公司的产品宣传页上要出现这些病名的话,规定也十分严格,比如我们前面用了恶性肿瘤这样的称谓,就不符合规定,宣传页上必须写成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再比如,不可以写中风,而是要写成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纵观这25种统一定义的重疾,大概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第一类叫疾病类,一共15个,比如恶性肿瘤、或脑中风后遗症,就是一种疾病。

第二类叫手术类,一共4个,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或重大器官移植术、就属于一种手术。

第三类叫状态,一共6个,比如多个肢体缺失或双目失明就是人体所处的一种状态。

15个疾病、4个手术、6个状态,一共是25个重疾。

此外有6个病种的定义允许各家公司微调,它们是双耳失聪、双目失明、阿尔茨海默症、帕金森病、运动神经元病和语言能力丧失。这六个病种允许公司自定义承保的年龄,但需要在条款中明确说明。比如有些公司对于三周岁以下的双耳失明就是不赔付的,只要在疾病定义中明确写清都不算违规。

重疾定义规范从发布之日起也就是2007年的8月1日开始执行。 25个病种可以用一段顺口溜帮助记忆——癌症心梗脑中风、移植搭桥尿毒症、肢缺肝炎脑肿瘤、肝衰脑炎深度昏、耳目瘫痪瓣膜恨、痴呆脑损帕金森、烧伤肺高神经病、失语再障动脉沉。这是严格按照重疾定义规范要求的顺序排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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