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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时每月缴纳了养老保险,我们退休后不工作了就有养老金可以领,老年生活也能得到保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只有少数人可领)
影响因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多少和缴费年限长短
1、基础养老金
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下表所示:
医 保
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职工医保需要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费,居民医保由个人缴费。在医院挂号就诊,医保可以进行报销,为我们节省一笔开支。
这些情况可以使用医保:
1、用于支付本人门诊医疗费用;
2、上年累计结余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后,除可继续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的结付外,还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3、医保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人员,可在规定限额内,申请将部分资金划转购买指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其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且上述医疗费用中有自费费用的,自费部分直接自动从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6000元以上部分中支付。
5、对长期居住在未开通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地区,经本人申请,其当年个人账户预划金额和往年个人账户余额,由市医保中心于每年7月份账户更新后,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生育保险
缴纳生育保险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产前检查费用;
2、生育医疗费用
3、一次性营养补助:2535元(截至2022年7月)
4、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职工产假天数
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注意: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必须含生育当月)后才可领取相关生育待遇。
失业保险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了失业保险后,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补助金的。
失业保险金(非主动离职才能领)
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补贴标准:
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1.5倍,最长可领取24个月。
失业补助金(不管是不是主动离职都能领)
领取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990元标准;
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
符合条件人员可以申领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发生规定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根据其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3)职工转往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并事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交通费按实结付;住院前途中食宿费按实际发生天数予以补助,最长不超过2天,补助标准:住宿费按实结付,每天最高不超过200元,伙食费每天30元。
其他工伤补助: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4182元、3348元、2513元。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我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
,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4、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完单位必交的五险 我们再来说说很多朋友都关心的公积金 在苏州,公积金有很多种用途 其中最多的就是买房贷款和租房提取
公积金 买房贷款
办理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4.购买苏州市范围内的新建普通住房,所购住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规定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和自己缴纳的公积金多少有关,推荐大家在<苏州本地宝>微信对话框回复【公积金贷款】,进行贷款测算、利率查询。
租房提取
提取条件:
1、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提取额度: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扣除规定的留存额后的可用余额内,每月按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载明的月租金额、月缴存额的65%和最高限额三者之间取最小值提取。
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含公租房)的,提取最高限额每月1500元;
职工及配偶租赁同一自住住房的,提取最高限额每月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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